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借助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不真实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推行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推行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讲解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备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是诈骗集团最重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紧急情节”、“其他特别紧急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