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些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规范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益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达成国内的四个现代化,势必起促进用途。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拟定本方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将来,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过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发给肯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能超越一个普通工人的薪资;饮食起居无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拥有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规范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2、三期矽肺病辞职休养的工人,假如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外贸原单位矽肺患者在辞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2、三期矽肺病辞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根据本条的方法实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维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觉得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与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维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升标准后退休费,不能超越本人原标准薪资。
第五条 不拥有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等于本人标准薪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外贸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等于本人两个月标准薪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址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根据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常识年轻人,可以是上山下乡常识年轻人,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国内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产品粮的人口,需要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可能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提供。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方法,由省、市、自治区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区的实质状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大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推动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假如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肯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可以超越本人在职时的规范薪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区域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学会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预防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减少招工水平。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质状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法,其各项待遇,不能高于本方法所定的规范。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按本方法实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方法所定标准的,自本方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方法规定的规范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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