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之下,探究了无因管理及其损害赔偿规范在国内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体系构成,并据此对国内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具体立法规范之健全进行了剖析研究,以期使该规范成为公正合理规范文人利益与管理人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期望借此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利益衡量和规范健全之标准,使“别人事务干涉禁止原则”与人类互助行为的容许性得到最适合的调和。
关键词
无因管理和谐社会规范建设
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很多国家的民法都将无因管理规定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无因管理规范,对“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与“主张人类互助”的道德准则进行了协调和融合,被觉得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该规范历经变革,在法律和道德两种不一样的价值判断中努力探索着最好的结合点。
根据民法私法自治原则与罗马法“干预别人事务,即为非法”的传统,别人事务不能任意干预。但,社会互助、危难相救,不只保护了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是人类社会存活进步的势必需要,也历来为人类道德所赞许。因而,干预别人事务,也有被适合容许的必要。无因管理规范涉及“本人”和“管理人”两方的利益,其基本任务在于,不同各种状况,权衡、规范上述两种利益,公正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在没法定或者约概念务的首要条件下,为了本人的利益,推行管理行为,不只防止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可以使社会整体财富增益。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这是新时期大家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兴盛和昌盛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怎么样适应国内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的新状况,努力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下国内学界的一个要紧研究方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为大家探讨法律的品格指出了一个很重点,但长久以来为大家所忽略的视角。
与风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备守旧的品格。假如其他社会规范足以约束大家的某种行为,法律决不会主动出击,它只是作为大家行为的最低规范静静等待,除非大家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并越过了法律的底线,不然法律决不会出手,甚至对于某些违法现象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法律的守旧性是与其作为维续社会有效运行的对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的内在需要相一致的。法律所预设的最低标准不但使得大家的行为具备了某种一致性,更重点的是为道德等其他依赖社会自主调节而不是国家强制的规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大家的多样性进步有了可能,可以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去塑造自我,充分体现了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