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的离婚管辖权
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须拥有下列状况之一,即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香港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常常居住在香港;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香港有重大的联系,比如在香港工作。
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法,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了解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法送交呈请书。
3.收成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比如是不是要答辩、是不是赞同呈请人之各项需要等。答辩人需要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置。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其它问题要处置,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便双方没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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