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察和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可以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名字、出生年月日需要一致:
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标明未婚、已婚或丧偶的《婚姻情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职员的《婚姻情况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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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结婚以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的状况进行全方位的审察。
(3)登记。经全方位审察知道,男女当事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符合《民法典》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别人非法干预,不可以获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状况"栏内注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