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首要条件,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离婚协议签署后成立,但要离婚完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
2、二者在对外债务抗辩中有哪些用途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如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据此对债权人需要其承担债务的需要进行抗辩;离婚协议中对夫妻一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备约束力,对债权人没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觉得:“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并不是单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结合《声明》签署后双方开始分居及双方于签署《声明》同日供应房子的客观事实,《声明》应为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达成一致建议的状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故《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袁某与朱某华未实质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生效,故法院对朱某华需要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一同财产的倡导不予支持。双方争议汽车购买于结婚以后,应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一同财产。因房子供应尚在履行阶段,故针对房子供应所得款项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案进行分割。”